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
政策依据
补贴项目
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
补贴对象
招用本区被征地人员,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区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(劳务派遣公司除外)
补贴标准
(1)被征地人员是市级就业困难人员:岗位补贴: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%+社会保险费补贴:缴费当月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80%(市50%+区30%)。(2)被征地人员是非市级就业困难人员:岗位补贴: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%+社会保险费补贴:缴费当月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25%。
补贴期限
(市)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,补贴期满且该被征地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,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。(区)累计不超过36个月。
申请方式
用人单位向注册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